我去年3月份在惠东县黄埠镇手机店买了一部oppoA31手机售价1280。当时高出同类产品贵了300块。其他正规渠道只要980。当时给手机店现金两百块。还欠个1080分期付,每月付152。我付完六个月。既然还要我付六个月。用高利贷的威胁坑害我。我精神受到很大伤害。但是在活动书上说口头说,我说嗯,六七个月吧,她写了12个月。是我签的,但是我也没注意看。我第一次买手机。我说把手机退给他,那一千多块钱我不要了。他每次依依威胁我投个机关把你一大半年了,通过多种渠道来不择手段的来威胁我。很黑暗啊
2021-06-19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对方存在高利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向法院起诉减免部分利息,若对方不存在高利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建议协商制定具体还款计划,逐步归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