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0-11-16 11:26事故等级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