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遭遇交通事故,对方醉酒驾车全责。当事人没有做伤情鉴定。对方只垫付了医药费。当事人打算委托律师去要。
2025-09-30 09:52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伤情需要进行伤残评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受伤者的人身伤害程度进行评定;如果没有伤情鉴定,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上注明伤情情况,并且由医生签字确认。至于是否要做伤情鉴定,这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受伤者的意愿。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建议您尽快去医院就诊并做伤情鉴定。同时,您可以联系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聘请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并寻求帮助。最后,希望您能够早日康复,祝您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