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企业上班的职工,后来企业改制不在那儿上班了,不领工资了但是还在那个单位交保险,保险费是职工个人交给负责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责人,负责人收了保险费和应该缴纳的滞纳金,之后去劳动局缴纳保险费时劳动局没有收取滞纳金,多收取的部分负责人就自己留下留作己用,请问这部分钱属于企业还是个人 应该怎么定性负责人的行为
2025-12-16 23:39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这部分滞纳金可能涉及到两个主体的责任。首先,如果该负责人是在执行其职务的行为,那么这部分滞纳金可能是由企业支付或承担的,因为这涉及到了企业和负责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其次,如果该负责人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滞纳金,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则他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当得利或违反合同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与相关政府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指导,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