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 和赵玉田 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22日,赵 其名下持有的京都市 电力有限公司98%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父亲赵四。赵 于2016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刘英 认为,赵玉田 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赵 玉田与赵四系父子关系,赵四明知儿子和刘英一直感情不好且自2014年6月开始分居,正在闹离婚,却无偿受让赵玉田 转让的股权,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刘英作为原告,都可以有什么诉讼请求呢?

2020-12-16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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