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店铺租给乙,租期半年,不许转租。乙将店转租给丙,租期一年,并告知丙,甲随时会因拆迁收回店,乙丙约定合同终止时装修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丙装修,半年到,乙装修完未开业,甲要收回商铺,丙诉乙违约,要求赔装修费,乙怎么办
2025-04-29 12:1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甲在合同到期后决定收回店铺,而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未结束,那么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继续有效,直到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结束。因此,即使甲提出收回店铺,乙仍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店铺。 其次,虽然乙和丙之间约定了合同终止时的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但这种规定并不影响甲作为房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出租人甲享有。 最后,如果甲在合同到期前确实已经通知了乙和丙即将收回店铺,那么乙可以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其因为提前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尽管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但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及时通知乙方,那么乙仍然有权利继续使用店铺直至合同期满,而不必担心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