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1月,日本甲公司欲从中国进口食用糖,向中国乙公司报出数量2000吨、每吨CIF横滨5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中国乙公司接到报盘后,报出数量2000吨、每吨CIF横滨570美元、有效期一个月的还盘。日本甲公司在有效期内接受了该盘。在发出承诺后第六天,食用糖的国际市场价格大涨,中国乙公司考虑到若按每吨CIF横滨570美元的价格将食用糖售予日本甲公司,对自己不利,遂复电日本甲公司:“由于
2026-03-10 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即时生效合同。因此,在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还盘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此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接受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接受的通知表示确认。因此,即使在乙公司发送了拒绝通知后,合同仍然应当被视为已经成立,并且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