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普通公办高中学校。学生将手机带入校园未上缴给老师,被发现后给予没收,并且让学生停课回家1星期,第二次发现直接劝退处理。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可学校却以《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来辩解。称严禁将手机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可我们未将其带入课堂,在学校寝室内正常使用也会被没收。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2019-06-30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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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手机属于学生的个人财产,学校是没有权利没收的,但可以代为保管,你可以选择去教育部门投诉举报。

2019-06-30 18: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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