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双方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谈恋爱,在2017年1月25日订婚。男方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女方彩礼共10.6万元及五件黄金金饰。后来相处下来,男女双方性格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我们因为感情基础也不深,了解不够,就结婚事宜多次协商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 男方就彩礼返还事宜与女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彩礼及五件金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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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退还彩礼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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