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2016年10月份出售了位于漳州角美的房子,单价1.3万左右,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说漳州放款要3个月,我不同意这么久,后来就说我们如果出3000块加急费,银行可以一个半月内放款。我们就从总价中让了3000块给买家,让买家出加急费给银行争取一个半月内放款,但是我们在合同上只标明了中介保证一个半月内放款,并没有写中介的赔偿责任及买方的赔偿责任。现在已经4个月过去了,贷款还没有下来总共贷款额是75万,房价也从1.3涨到了1.8。我打给银行问银行说这一两天就会下来,说之前买方流水不过关,贷款审批送上去老是被退下来,弄了很久现在已经搞定就等总行批额度,贷款下来就这一两天的事情。现在导致我买不了房钱也不够,房价又涨了,我想知道买方是否有责任,我是否可以夺回房子?
2024-09-02 23:2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买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期限为一个半月。然而,在这个期限内,由于买方的原因未能获得银行的批准,导致贷款无法及时发放,进而影响到您的购房计划和资金使用。 在这种情况之下,买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呢?一般来说,如果买方是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贷款申请失败,例如其个人信用记录不佳或者财务状况不满足银行的要求,那么买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您提到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中介的赔偿责任以及买方的责任,这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向中介提出索赔,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您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