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母亲于2016年2月28在民政部门和平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俩个孩子由我抚养(女儿十二岁,男孩十岁),母亲不用付抚养费。现在我由于经济困难:俩个七十岁的老人,并体弱多病,我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女孩今年下半年上初中(毎学期7000)。从离婚时到现在,孩子母亲没有付出一分钱抚养费。我是否能去法院起诉她要孩子的抚养费,并把以前的补回来,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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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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