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4年买的房子,合同上是15年12月交付使用,但一直未能按时交付,结果诉诸法律解决了违期问题,16年九月算是免强交了房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房产证,合同上订立的是交房后九十日,“出卖方称甲方”为乙方办好房产证,如果未接上述时间内办好,甲方必须向乙方每天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的倍尝金,请问,这可以诉诸法律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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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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