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咨询下离婚的些事儿,我是女方,我们阳信人,男方是黑龙江人,有个七周岁的儿子,我俩准备离婚,孩子从小一直跟我长大,我在娘家住了四年之久,男方一直再南方打工,这期间已经有两年半没在一起,也没有见面,没有给过我跟孩子生活费,想问下,离婚后假如孩子跟男方,抚养费的问题怎么给,跟我的话又怎么给,他再外打工期间我也不知道他会不会有外债,如果有的话,我不管,协议书上怎么写
2025-05-19 02:32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支付,由于双方均在外务工,且在离婚前并未共同居住和照顾子女,因此,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其次,关于债务处理,如果男方在外打工期间确实存在欠债的情况,并且这些债务对家庭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需要考虑这部分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是,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不是,则由一方单独承担或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分配。 最后,关于协议书的内容,通常会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离婚原因等基本信息,以及有关抚养费的具体约定、债务处理方案等具体内容。在起草协议书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