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晨6点钟我一朋友(女53岁)在医院照顾其孙子,(其孙子已在该院住院两天)早晨清洁工将病房门口洒水未及时清理干净,导至我朋友在病房门口摔成手腕骨折,后经找医院作处理结果,,医院方只说为其治好前后病情,但对此不作任合陪尝,
2天前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朋友可能已经受到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首先,建议您的朋友尽快就医并进行治疗,以确保伤势得到及时的救治。 其次,您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您可以要求医院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如果您认为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专业的医学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分析,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