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取公摊费周转金合法吗海南省东方市海逸半岛小区的物业是"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他们在收取物业费时,还要提前收取"公摊水电费周转金"。业主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这项收费决定,物业竟然采取每次只卖2O元水、20元电的办法制约业主,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2018年1月末,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多次发函件,要求物业停止提前收取水电费周转金,但物业依然我行我素,在未与业主充分沟通,未与业主委员会商量、协议的前提下,仍然坚持提前收取水电费周转金。请问:物业这样做,是否违法?
2025-06-17 00:48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就擅自收取公摊水电费周转金,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业主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您提到的“海南新成海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没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不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能力,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应受到法律制裁。建议您及时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您能够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