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86年生,于2014年跟女方结婚,并生下一个男孩,婚后才发现女方曾结过婚,并且还有一个十几岁的男孩,这些都是女方隐瞒,最后发现才承认的,因为我们想既然结了婚,而且有了孩子就没有究,那知女方继续在外乱搞,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因他们没有什么财产,孩子归男方,男方也没要女方孩子的生活费。2017年我们对孩子的象貌产生怀凝,并出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真的不是我儿子的,当初我们考虚孩子是亲生的就没有追究其它的精神损失费,孩子的生活费等,但是现在连孩子都不是亲生的,我们想重新起诉,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以及孩子的养费等。请问律师,我们可以重新赶诉,让女方给于赔偿以上费用吗?赔偿的额度
2025-03-15 07:0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您的情况下,您和您的妻子可能因为被告知对方有多个子女而产生了误解,导致了离婚时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如果您认为孩子并非亲生,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关于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您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的存在,并且评估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此外,您还需要确保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同时,为了保护自己权益,建议在提起诉讼前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