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司与重庆一家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预付6万元,租赁后结算费用3.9万元,应退还2.1万元,于2018年7月退还1万元,多次追讨剩余1.1万元至今未退,本人于2019年1月离职,公司从本人离职补偿金中扣除1.1万元,说如果钱退回来了再补给我,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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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到法院部门提起诉讼,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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