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与村长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村集体的一处学校,合同上有村委会盖章和村长签字。合同签订后,村长以村里没有集体账户为由要求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后向其个人账户打款130万元。村长将该款全部挥霍。请问,现在能否主张村委会承担退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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