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买的房子合同交房日期是2014年3月31曰,实际是2015年2月25日收到收楼通知书,因是带精装的,我看到装修有很多质量为题,当时就没有收楼,要求开发商返工,经过不断反复返工(有验收返工表),到现在才收楼,开发商当初答应的赔偿延迟交楼违约金,现在不给,他说现在己经超过了法律时效(2年),这种法律时效丛来没有告知我,这种因他的装修质量有问题返工造成的无法收楼超过2年,就不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延迟交楼违约金吗?谢谢你
2024-09-30 14:22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并且该条款没有被解除或者变更,那么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与开发商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您提到的“法律时效”,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期限有明确规定,且未被解除或变更,则该期限自该规定开始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如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的延期交付,可能会影响该期限的计算。因此,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详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