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下午好,请问2001年征地建学校约10亩用地,当年缴交国家公粮,村委书记.文书负责集体个人责任田,在农村村民口头上协议,在外村民口头上打电话联系,村委每分补偿村民100元,通过口头上协商,整体村民同意把责任田建校用地,2003年建校完工,在学校围墙外约1.6亩三角形用地,村委书记说这荒地影响学校校风,与村民口头上协商,让村民挖鱼塘养鱼,村委书记要求村民缴交补偿金1600元.国家公粮,2003年开始缴交公粮,直到2005年国家取消,村民2003年至2018年15年无争议.无租金,使用权15年引起个人争议占地,村民问走法律情绪使用权还是我吗??
2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涉及的争议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和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征地用于建学校的用地,如果当时确实存在征地行为并缴纳了国家公粮,那么该部分用地应该属于政府所有,而并非集体或个人所有。 其次,关于村书记口头协议分配的责任田,并且在村口进行了口头协调,最终形成了整体村民同意将责任田用于建校的共识。这一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此外,村委会也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来证明这些决定的合法性。 对于2003年至2005年间国家取消公粮后,村民是否还应缴纳补偿金,这取决于具体的政策规定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您认为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了解相关政策及具体操作流程。 最后,关于2003年至今无争议、无租金、使用权长达15年的争议,这可能是由于土地性质的变化或者合同的有效期限结束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分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面对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