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课教师,和本地公立学校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期为一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但下一年不续约,则合同终止日期为次年6月30日,实际已在本校工作两年,现学校于7月3日(放暑假了,完成教学任务了)把我叫到学校,各种理由不要我,还说要是学校解聘会记入档案,对我以后工作有影响,要我自己辞职,请问这种情况学校解聘是否记入档案(我没有犯任何原则性错误),学校会不会乱写,学校应赔偿我几个月补偿金?
2019-07-04 13:10学校解聘是不会计入档案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