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恒大绿洲购买一套房子,当时谈恋爱买的,买房写两个人名字,首付和每个月银行贷款均有对方支付,银行贷款以我名义贷款,现在分手,对方让我把名字去掉,我让对方支付10万增值部分给我,对方拒绝,现在对方已经起诉。
2024-09-21 00:01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共同购房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如果男方在婚内向女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婚后一直按月偿还房贷,那么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如果女方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购房款,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过,具体处理方案还需考虑多个因素,如购房时的具体情况、双方之间的经济状况等。建议你尽快委托专业的房地产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