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乙方,今年年初与某教育培训学校(甲方)签订单科承包合同,合同明确乙方义务为2020年春季暑期秋季,但合同时间是至2021年2月,往年秋季是2月结束,但今年本地12月秋季学期即将结束,我以为做完秋季教学安排就已经完成合同义务,但甲方要求必须再做寒假班,以合同期为由说我方违约,但合同并未约定寒假事宜,且我方秋季承包费已扣,但甲方未完全支付合作费用,请问我只做完秋季班,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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