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属于全日制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一个月上20天班,一月工作时间有240小时每月有64小时加班工资(240小时_17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可我国假上班后(5月1日)发工资时公司说要减去12小时加班时间,即(64_12)只给52小时加班工资,国假当天上班的12小时按照三倍计算,国假不上班的还是按照64小时计算加班,(64小时和52)加班时间也全部是按照1.5倍计算的,请问这样计算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吗?
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可能不符合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该法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加班应当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在中国,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则超出部分视为加班。对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照3倍的工资支付加班费。 从您的描述来看,公司的做法似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例如,公司声称要将国假期间的工作时间减少到52小时,而实际上,按照中国劳动法,国假期间应享受3倍的加班费。此外,公司还声称国假期间的工作时间应该以5倍的标准进行计算,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不符。 因此,建议您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该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一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您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