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11.26日在张掖农村信用社给别人担保贷款3万元,贷款到2014.11.25日到期,2014年贷款人跑了,前几天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我现在还有责任吗?保证期间应该早就过了,哪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2024-07-20 11:28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为他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并且该笔贷款已经逾期,那么你仍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你应该尽快联系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