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启福因务工需要,于2018年3月29日从贵州省丹寨县乘坐大巴车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务工,于3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路经福建省长汀县古城高速缉毒检查站,被长汀县公安机关民警在厦蓉高速对乘坐车辆闽CYD128大客车检查时,因怀疑原告吸毒遂在站内对原告尿液进行胶体金法检测并由检测结果呈现吗啡阳性得出原告吸食毒品的结论,遂给予原告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原告是因为服用了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药品导致尿检呈吗啡阳性,且被告在得出鉴定结论之时未告知原告享有提出复检的权利,亦未按照相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未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原告并未拒签且直到2018年5月5日自行前往索取才收到复印件)
2025-09-24 02:48尊敬的用户,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以尝试以下步骤来解决此问题。 首先,建议您与被告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您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起诉之前,您可以先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疗证明、购买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的发票等。 最后,如果法院判决支持您的诉求,被告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