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不纠正的错误处罚决定书可以不履行吗?
21天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并且认为该错误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则可以在接到生效判决后提出改正意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也不意味着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决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下级行政机关直接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不纠正就无法强制执行之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如行政机关未能正确执行法院的判决,上级机关可能需要介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