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法行政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不服能否向最高检查院抗诉
29天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终审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行政判决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如果存在错误或者不当之处,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在此情况下,申诉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证明其诉求合法合理。 至于是否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申诉人应当首先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更高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此过程中,申诉人应尽可能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申诉主张。 如果经过一审、二审后,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申诉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受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申诉案件,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总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申诉人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法院或更高法院提出上诉,争取实现公正裁决。同时,也建议申诉人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详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