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报案网络诈骗共约175000元,诈骗人没抓到,抓到了取款手5人,其中1人赔偿了受害人7万元,法院也已判取款手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成立,并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05000元。受害人申请执行追缴后,法院发现取款账号里没有可执行的脏款了(取款手己全部取出上交了上家)。现在我向法院提出应由取款手(掩饰隐瞒罪犯)退赔或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是否合理?法院是否支持我的请求?我应依据法律哪一条哪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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