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有一配件在项目开发阶段,送样给顾客时发现有个别样件会导致泄漏,经分析发现产品有成型缺陷。公司对我的处罚依据:进货检验管理规定。对我的处分:检验员在未收到有效输入的前提下,缺乏主动沟通,在配件检验要求维护、进货检验及报告出具、开通放行等环节未严格遵守规定,致使问题样件流出。调离质量部检验员岗位,留用察看一年,经济处分2000元。我认为处分不合理的事实依据:1、样件阶段,产品状态及放行与不放行由产品工程师判定,有邮件通知直接放行并非我私自放行,且我来公司时就是这么做,也一直是按照这么个流程走的(进货检验管理规定:检验员要依据收到产品工程师提供的放行检验报告放行。)。2、若按照进货检验管理规定检验放行,则此项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不具实际操作意义,公司内部现在正在修改此规定。请问律师一个不具实际操作意义或者严重与实际不符的且需要重新修改的管理规定,能用来作为处分员工的依据吗?还有这个由产品工程师邮件通知放行也是一个约定成俗的做法,也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找公司领导说清事情原尾,然而公司领导就以我在没有收到有效检验报告的前提下就放行的理由来处分,请问公司这么处分合理吗?若有描述不清或疑义的地方,请告诉我,谢谢
2019-04-03 20:29您好,公司行为是否违法应当按照你们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及行业通行做法来综合判断。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