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一方名下有一套公证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5-10-13 05: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且将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但首付是其个人支付,而婚后用于偿还贷款的是双方共同还款,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