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2日检察院立捕,2017年10月15日传唤后两天刑事拘留。到现在,2018年7月18日。是否属于超期羁押?,现在检察院都没起诉。麻烦可以提供法律依据不? 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
2025-09-24 21: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因此,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您的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逮捕期限,即2个月,那么可能涉嫌超期羁押。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是从立案到逮捕的期间,并且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在检察院审查阶段,可能会有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案件重新立案或重新调查。 至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需要看检察机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对您的指控,并且认为应当提起公诉。如果您认为自己无罪,也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和申请不起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