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司法监定不写案情摘要,直接写死亡原因,违法吗
1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 如果仅凭死亡原因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这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因此,派出所的做法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建议相关机构重新审视并完善这一过程中的程序和方法。同时,在未来的实践中,应当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