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6.10月租房签的合同,此小区由于是新建一开始不收取电费,后来17年5月物业贴出电费交费通知单后的电费都是我自己支付的,17年的10月一年合同到期,我依旧续租但房东告知不需要另签合同,现房东要求我支付17年1、2月份的电费,请问这个费用我到底该不该出,谢谢。
10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6年10月签署了租房合同,并且自那时起一直居住在这个小区。然而,在2017年5月,物业公司张贴了关于电费缴纳的通知单,这意味着从那时起,您的电费应当由您个人承担。此外,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到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但在租赁期间,房东有权随时决定是否要更改租金条款或提出新的条件。因此,如果房东现在要求您支付2017年1月至2月的电费,这可能是出于他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理解的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合同中的条款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或者您不同意房东的要求,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此类争议时,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充分支持您的立场,并且遵循当地的法律规定。 请记住,作为法律顾问,我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一般性的建议。具体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析和讨论。希望这些建议能帮助您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