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到期被中止合法吗? 我的行政复议在2018.2.27受理的,到今天90天。 复议机关在延期到期的情况下,没有做出行政决定却被通知中止复议可以吗? 按规定如果要中止应该在复议期间中止,怎么可以在复复议都延期到期了还能中止呢? 请求解答,谢谢!
2025-08-08 15:35您的问题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中止和终止。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在您提到的情况下,您的行政复议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并应在60日内即4月27日前作出决定。但是,在延期到期后,复议机关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有权依法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这意味着在复议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复议事项无法继续进行,复议机关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复议活动,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您所提出的关于“规定如果要中止应该在复议期间中止”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在延期到期且复议机关未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有权中止行政复议程序,直到能够恢复复议活动为止。 至于是否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中止还是特殊情况下中止的问题,这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复议事项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复议机关有权中止复议。但在实践中,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