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子女A,B,C,D四人,并有一自留地。甲过世前未做遗产分配,兄妹四人默认为平均分配该自留地。现A征求B,C的同意(无书面协议),准备在自留地上修建住房,但D要求签订协议,协议中提到D将自己所有的一份借给A修建房屋,并且借地后永不收回。A和D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且有两个见证人签字,请问此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存在哪些隐患?
2024-10-08 08: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生前未作遗产分配,其子女A、B、C、D均视为共同拥有自留地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去世后,他的自留地应由其子女A、B、C、D按法定份额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平均分配的问题。因此,无论兄妹四人是否达成共识,他们都不应该擅自决定如何使用或处分自留地。 至于A向D提出修建住房的要求,虽然A与D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两个见证人的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协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才能生效,即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批准。此外,如果协议涉及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也无效。 综上所述,A与D之间的协议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协议未经登记机关审批; 协议内容可能违法;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建议A和D重新协商,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自留地使用权,例如通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售土地使用权。同时,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最好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约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