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2O18年3月14日经朋友介绍到一个私人放高利贷的所谓贷款公司借了三千圆现金,期限为十天,逾期一天加五百逾期金,十天后因无力偿还到十三天时放债人共两人到我家中逼迫本人写了八千块钱的欠条还让我妻子在上面签字按手印。一月后本人无力偿还,放债人连同我夫妻二人起诉到当地法院,随后在第一次开庭时本人出示了相关录音等有力证据。在庭审后法院审判长对我说提供的证据不能成为直接证词不予以采纳。后来本人去外地打工,法院在当事人不在场情况下开庭进行二次判决,判决我向放债人偿还八千高利贷。我没及时在审诉期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后来过了十五天审诉期,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我觉得实在是可气也不服,。
2026-01-21 15:33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书面的上诉状或者申请再审,那么该案件将被视为自动结案,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您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无法再次提起申诉。 其次,关于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逾期利息应当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且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果您提供了录音等有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法庭可能不会采纳这些证据作为直接证词。 最后,建议您在与对方协商解决之前,先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催收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