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019-08-21 0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徵信机构通报﹐并由徵信机构在其徵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