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请人事处理复核申诉期间括号人事处理的执行
2019-08-02 09:53《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人事处理包括:行政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