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5号之前在北京开饭店。合同到期后就不租给我们了,说是国家政策不能出租了,这是我最少损失30万转让费。(我是在张哥手里租的房子。张哥是在他们公司里租的,)但是现在房子又租出去了,原房租13万,现23万。能得补常吗?
2024-10-29 23:4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合同已经到期,且您的房东(张哥)在房屋租赁期间没有违反任何条款,那么您可能需要支付剩余租金,即从13万元到23万元之间。 如果您认为房东在合同到期时违反了租赁条件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例如擅自更改房屋用途等,则您有权要求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和可能的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先与房东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法律支持。 请注意,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请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