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生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葛荣明偿还读初中时写下欠条的欠款 案 【案情】 原告:徐高生。 被告:葛荣明。 法定代理人:葛盼虎。 原告在东小店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于1995至1997年在东小店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997年6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原告用同样方式让在此搭伙的许多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写了欠条,其中胡正飞11610元。朱风闯8900元
2022-04-19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