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份,环保督察组发现他们电站找的施工队排放约二十公斤固体废物,其实是泥水,现场有焚烧垃圾痕迹,公安调杳后给他仃领导行政处分,最近有人举报说他们去年买了十吨润滑油,现场余1.5吨,空油桶被他们正职卖了,环保要求电站说明油的去向,说用油超过量太大肯定排污了,他们单位一把手卖油桶与他无关,电站油的使用由各班组负责,油料无专库专人管理,请问可以以购买量过大推断排污量追究分管生产领导的刑事责任吗
2024-10-07 19:27首先,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电站负责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然而,要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环保督察组的调查结果和证据支持。环保督察组的调查报告是判断是否有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依据。如果环保督察组能够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该电站存在违规排放的行为,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电站负责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和责任。电站负责人作为电站的主要管理者,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电站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审查。 法律适用。具体到这个案例中,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环保部门有权要求电站提供油料使用的详细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直接构成对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只有当环保部门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电站存在重大污染事故,或者电站负责人明知有严重污染隐患而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才有可能被视为刑事责任的主体。 综上所述,尽管环保部门已经提出了指控,并且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嫌疑,但是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通过合法程序来确认。同时,为了确保公正性,应该让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并接受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