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下由于露台的水管道堵塞导致雨水满到室内致使业主财产受损,物业没有赔偿,业主亦拖欠物业费,现如今物业起诉业主,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露台物业没有通道进去只能通过业主的家过去的话,是不是物业没有责任的,这个露台是燃气总管道和雨水管道通过的场所,购房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属于业主的,那既然这样就应该属于公共场所,物业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官司,业主能打赢吗?物业合同上也有写明物业公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水污水管道的疏通,物业他没尽到义务,导致业主的房子三次进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的吗?
2024-07-22 18:12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首先,物业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露台被设计为供公众使用,或者其功能与公共区域相似,则可能被认为属于公共场所。 然而,如果露台的设计和用途与普通住宅区内的其他房屋有所不同,并且它主要由业主自行管理,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可能被视为一个私人空间而非公共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物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清洁、垃圾处理等),也无法完全推定其有义务提供对所有居民都适用的服务。 此外,对于物业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的损失,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通常情况下,业主需要证明物业未能有效履行其合同中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他们的经济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未能及时修复漏水等问题。 最后,合同法第67条提到的“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具体情况会因不同的地区、案例和合同条款而异。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了类似情况,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定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