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一家民办私立学校签订的两年合同于今年6.30号到期,前几天学校领导口头通知我将不与我续签合同,因为我计划备孕生小孩,请问学校这样做违反劳动合同吗?是不是要给我经济补偿金?
2025-08-07 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在试用期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你的学校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你的能力不足以完成现有工作或你已经无法胜任现有工作,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你在这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