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们是十年前的动迁户,动迁方是城建局下属的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由于开发公司无力回迁,政府准备接手,用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解决。需和政府重签合同,据说,政府只认当时的房照本的面积,不认和开发公司签的其他条件,请问,这种不按合同的连续性,损害动迁户的利益。政府的行为对不对?我们有没有理由要求政府全盘接受我们,当初和开发商签的合同,谢谢
2024-10-13 13:53尊敬的用户,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作为一位法律顾问,在此提供以下解答。 一、拆迁协议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之一,也是办理房屋登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拆迁协议中涉及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条款,那么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必须严格按照拆迁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等问题,建议您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同时,如果您认为拆迁方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如果政府收购土地用于棚户区改造,应依法公开公平地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如果您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