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房已买二十多年,现在因楼顶隔热板老化漏雨,影响了三楼我父母生活,向单位反应几都没结果,搞得我父母没办法就承诺承担一点钱。现在单位叫我父母承担40%,单位承担60%,这样合理吗?这不明摆是在欺负老人,象这样房子的后期维修应该是由单位负责是吗?而且这种状况是楼顶隔热层老化导值房漏雨影响我父母的房子,我父母不应该出这个40%的费用。求回复,谢谢!
17天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福利房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且其所有权在职工去世后归其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在职工离职时,其福利房的所有权应转移给继受人。 关于您提到的维修费用问题,如果该维修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则维修费用应当由原产权所有人(即职工)承担。然而,如果维修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例如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那么维修费用可能需要分担,但前提是这些原因确实对房屋造成了损害。 如果您认为单位的行为不公,您可以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同时,建议保留好与单位沟通的记录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处理中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