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上市公司与北京、深圳二高科技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定于21日对外正式公布此消息及配送股方案。D公司董事长隋某认为此信息的公布能使公司股票增值,遂指使其助理高某于18、19日使用公司自有资金700余万元,以虚开的他人户头的名义,先后为公司买进本公司股票144万股。另外,D公司董事王某得上述内幕信息后,筹集资金50万元,于20日以个人名义买进本公司股票10万余股。后因其他原因,D公司股票并未升值,反而大
2026-03-12 16:06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情人员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在本案中,D公司的董事长隋某和董事王某均知悉了关于公司即将对外公布收购协议的消息,并且利用这一消息进行了非法交易。 首先,隋某作为D公司的董事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他利用自己的职权,指使助理高某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其次,王某也构成了内幕交易。虽然他并不是直接参与了交易,但是他的行为间接影响了市场对D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导致股价下跌。因此,他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D公司应该对其高管进行内部审计,查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加强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