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提交保全申请书,2515年6月17日交款2015年7月27日才出民事裁定书其他法院执行查封是2015年7月24日说我轮候查封,法院违法了吗
8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法律概念和程序。首先,您提到的“保全申请书”、“交款”以及“民事裁定书”等可能与具体的案件有关联。然而,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似乎存在一些混淆之处。 2015年6月15日提交保全申请书。这通常意味着您在某个案件中提出了保全措施请求,比如冻结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这个请求得到了批准并被执行,那么接下来就是对被保全人采取行动的过程。 2015年6月17日交款。这是您履行保全措施的一部分,即支付相关的费用(如保证金或保全费)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民事裁定书。这通常是指由法院作出的决定,确认了您提出的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并指定了相应的责任方或保护对象。 其他法院执行查封。这可能指的是其他法院已经对您的案件进行了处理,包括查封了相关资产或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 至于您提到的“我轮候查封”,这意味着在您提交保全申请之前,已经有其他人在同一份文件上提起了类似的请求。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法院系统中的优先权规则导致的,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同时提出保全请求,且这些请求都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法院可能会将这些请求视为平等对待,并没有特定的优先顺序。 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了解的是,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应当由法院最终裁决。如果您认为有争议或者遇到困难,请及时向法院反映并寻求解决方案。此外,建议您详细阅读保全文书和法院的判决,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