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四天后死亡,我作为患者家属去办出院手续时,医生指使护士让我在多张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知情同意书里面还夹着一张病危告知书,光让签字没让签日期,背后医务人员把日期写成住院第一天的日期。事后签字是无效的,把无效改成有效,是不是制造一种病人住院时就已经是病危的假象来逃避损害责任?我签字的笔迹和日期的笔迹不同,连笔的粗细都不一样,根本不是同一个笔所写,所有的签字文件没有一张的签字日期是办理出院时的日期,并且我还录音了,可以证明是办出院手续时签的字 ,但是后来我的手机丢了,只剩下录音的复制光盘。依据笔记和复制光盘还能证明病历造假吗?这种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要追究的是刑事责任,请多指教,最好不要
6天前首先,关于您的疑问,如果您认为医院存在病历造假等违法行为,建议您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投诉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医院确实存在病历造假的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请注意,以上仅是理论上的判断,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最后,由于您的情况较为特殊,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