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母亲三人共做生意,其姐管饯,十年后不做了,姐说没赚到钱,但又在北京和老家购商品房四套,轿车一辆,明显不能说明财产来历,是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否起诉其姐?
2025-08-17 22:1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并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在您的案件中,您提到的“母亲三姐妹”共同做生意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行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属于集体经营的”,也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 综上所述,虽然存在一些可能的疑点,但是从现有信息来看,您提到的案件不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建议您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来支持您的主张,并向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同时,也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